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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2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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