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控制空调温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落实措施,务求实效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一)严格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谁用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经常进行空调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加强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省市场。凡进入我省空调市场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调,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