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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民执发[2007]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市政府法制办6月26日召开的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制

  成立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副书记叶兴华任组长,领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婚姻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处牵头。

  二、检查重点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将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区县民政局自查与市民政局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民政局按照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通过检查,要全面反映3年来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况(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情况);二是在制度建设、执法方法(包括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方面的主要做法;三是取得的成效;四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五是社会评价;六是设想和建议。

  五、时间安排

  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8月25日前,各区县民政局将自查报告上报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处(一式三份)。

  8月至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婚姻管理处组成检查工作小组,进行重点检查。

  10月为总结上报阶段。由检查工作小组对前期工作进行汇总,并形成检查报告,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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