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超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上述处罚额度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2、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3、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
4、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处罚措施的适用原则
1、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我省公路的,处罚后责令其按照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3、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卸载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再次超限超载的,视为新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
4、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开始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5、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同时按照车辆超限超载的实际重量和外廓几何尺寸,按一般处罚额度处罚;两项罚款分别计算,合并收取。
6、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同车同次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0000元。
7、对具有加重处罚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可采取留置车辆或营运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列入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上报厅治超办。
四、超限超载车辆赔(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