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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三)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治超发〔2007〕4号)的规定,加大深化治超工作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执行“既卸载、处罚、又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政策。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非法改装、分合载、绕行逃检、恶意重复检测和记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的车辆,加大治超工作力度,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车辆不予年审,并追究货运企业责任。
  (四)悬浮轴车辆的治理措施
  根据我省悬浮轴车辆的实际情况,对悬浮轴车辆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一是对非法改装的悬浮轴车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无条件强制拆解;二是对所有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三是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五轴(含五轴)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严格卸载、卸必到位。装载可卸载货物车辆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一律强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经确定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卸载不到位或“以罚代卸”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下游治超检测站发现上游检测站卸载不到位的,应当记录在案,每周向上级治超办书面上报具体情况。
  (七)实行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检测,杜绝绕行逃检,打击分合载。流动检测车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重点在分合载及绕行严重的路段开展工作。对流动检测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就近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点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处罚标准
  (一)一般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超限超载1吨以下(不含1吨)的,每超100千克罚款20元;
  2、超限超载1吨以上(含1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100元;
  3、超限超载5吨以上(含5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200元;
  4、超限超载8吨以上(含8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300元;
  5、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高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1项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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