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必须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和时间应当准确,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包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正确使用文种。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法规性文件还应送政策法规处审查。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的必要性,行文规则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委有关规定,与本委过去发出的且仍在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区县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等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领导签发。
(一)属上行文如“请示”、“报告”,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主要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签发,或者由主要领导授权委托分管领导签发。
(二)一般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两个或以上分管工作的,应协调一致后送其分管领导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在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领导签发公文应在收到公文当日或次日审签。
第二十七条 我委主办的公文,需送会签单位的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送领导会签。因特殊情况,可直接请会签单位领导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