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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下级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送领导同志指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产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必须及时接收电子公文,下载作为正式公文办理,并归档,加强对来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上报的公文,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不予办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根据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内容涉及几个处室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市商委对商务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来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领导审阅后,送具体处室办理。确需由市商委行文作具体布置的,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办公室。
  (二)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交由商委研究提出意见或者拟文转发的文件,非紧急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紧急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文件中要求限期报告执行情况的,处室应当起草执行情况报告,在要求期限之前报送办公室审核、送签。
  (四)已全文登报并注明不另行文的上级文件,不再转发或者翻印。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区县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区县协商、会签。凡涉及其他处室的,牵头协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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