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文一般党政分开,行政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加约束。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以党组织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 按隶属关系报送审批的请示,由委批复或授权办公室答复。报请委批转执行的公文,由委批转或授权办公室转发或冠以“经委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下达。
第十二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委名义直接行文。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同时抄送市政府或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本委及所属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属商务部或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以委名义直接向市政府或职能部门行文。
第十四条 同级部门之间、与区县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五条 请示要求做到:
(一)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二)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除领导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
(三)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四)按规定应由处室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由办公室公文处理后送处室办理。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稿送办公室处理。
(五)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并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请示”在正文结束后,必须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来函请求批准答复的事项,应当用函,不得用请示或批复。
第十六条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