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其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传真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并正确标引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组。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或用明显标点符号区分。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第七条 公文的文字使用规范简化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伯数码标注页数。
第八条 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传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