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五)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