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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
  为了保护公路路产不受损害,巩固治超成果,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全省治超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教育引导阶段转向严厉打击、严管重罚阶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擅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卸载、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的政策。非计重收费路段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的规定执行。计重收费路段按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治超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非法改装、驳载、绕行逃检、恶意重复检测和记入“黑名单”的车辆,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并追究货运企业管理责任。
  三、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重 ,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强制拆解;对虽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条件的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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