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5]89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37号)和《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2]1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同时,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收支预算和决算。
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不得再收取检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