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是依法严厉整治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予以严厉查处;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并积极主动支持、配合查处工作。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2006年审查情况明细表》(附件2)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2006年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商委,每月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月报表》(附件4)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名单》于次月5日前报市商委。
  (三)督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 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报市商委。市商委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县和重点单位进行抽查,总结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与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主动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宣传、动员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积极参加、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严格执法,从严追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参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标准化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日常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将专项整治工作报表(附件4、5)作为日常工作报表长期报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