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教育培训。继续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启用国家安监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库。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
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确定本单位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4月25日前报市商委特商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一是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不含成品油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及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一般危险化工经营储存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审查表》(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31日前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整改安全隐患、改善安全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行为。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危险化工经营单位,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其审查表上签署“经审查,符合条件”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及一般危险化工储存单位、CNG加气站,在其审查表上签署“通过审核,符合条件,报市商委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我委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责令其整改或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依法应取消经营、储存资格的,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其许可证,并进行通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