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以及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惩处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好商业贿赂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举报。要高度重视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对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贸文化,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商业法规政策,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要加强对商委机关、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渝商千店重诚信”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贸环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表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二是加强规范,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规范交易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查处做假账的行为。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流通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提高执法效能。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开展“阳光政务工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力度。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和监管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单位进行约束,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商业贿赂问题的企业,登记在册,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公司的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和财物等重点人员的管理,认真执行《重庆市商业服务质量规范》、《重庆市商业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和《重庆市商业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