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商贸流通工作良好形象,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商委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为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