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4]133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函》(辽交运字[2004]5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复函》(辽财综[2004]594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市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培训行为进行监督、鉴定、指导、管理,如对驾校进行资格鉴定,监督驾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课时,管理学员培训档案,为检验驾校培训质量对教练员准教资格审验、对学员理论、实操能力抽考等,可向驾校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未对驾校实施上述监督管理的,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按每结业一个学员收取50元的标准,由驾校从学员交纳的培训费中支付,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