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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㈥各级海事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专项整治的统一布置,细化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作用,做好船舶交通组织和防止船舶碰撞的工作;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加大巡航力度,完善巡航执法制度,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对通航密集的航段要实施重点监管,在通航密集时段,巡逻船艇要及时疏导交通流,及时制止违反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

  对辖区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要严格管理,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施工安全和船舶通航安全,要加强对参与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不能让带有安全隐患的船舶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各建设单位要对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和工程管理中。海事管理机关要认真检查施工期间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各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航水域助航设施的配布和管理,加强航道的测量和海图印制及发行工作。对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上建筑物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桥梁、闸坝、设施、取水口等要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对航道要按维护标准及时疏竣;沿海和内河航标管理部门要根据航道水深和水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并保持航标的正常工作,在重要航道和航行条件较差的水域要优化航标配布,改善船舶通航环境:对企业专用航道的航标和桥区专用航标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配布不合理和达不到航行安全需要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各船公司和海事机构要对船舶配备的航海图书资料进行检查,船舶要保持所经航区和航线的最新海图和及时进行海图的修正。

  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部门要及时利用各种媒介向船舶和航运公司发布和传递公共安全管理信息。要将通航水域范围、禁航区、交通管理区和施工区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航道变化、航标调整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航道通告;船公司要对船舶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保证船舶及时知晓必要的所航经区域的安全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度。

  各引航机构要加强对引航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引航员的安全意识。

  船公司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对船员的生命安全负责,船公司要授权给船长,使船长对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有绝对的决策指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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