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工程变更的报批由建设单位核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需报财政部门审核的,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接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