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5日)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订的《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