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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变更服务单位,继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工作的,履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上缴原证书。

  第十八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不得伪造、转借、涂改。

  第十九条 持有人下列情况之一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自然失效。
  (一) 持证人死亡的。
  (二) 持证人年龄超龄的。
  (三) 逾期1 80天不参加审验的。
  (四) 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聘用无《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机动驾驶培训工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取消三至六个月准教资格,并上报省农机监理总站备案。
  (一) 教员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员人格;不文明从教;被学员投诉并被核实的。
  (二)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教练。
  (四) 教学过程中出现违章、违纪现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持有《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教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注销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一) 由于身体和健康原因不适合执教的。
  (二) 涂改、冒领《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三) 驾驶证被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教员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注销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取消其从教资格。
  (一) 敲诈学员,非法收取各种财物。
  (二) 有重大违章、违纪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 被市农机主管部门处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教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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