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对作风正、品德好,考试成绩优异、驾驶操作经验丰富的教员,由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审定,可以聘任其参加省总站的培训考核、考试工作。
第九条 经审核、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类别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员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员要给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教员应当做到:
(一)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拖拉机驾驶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二) 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 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四) 参加拖拉机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
第十二条 《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分正证和副证。
第十三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领《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
第十四条 持有《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增驾的教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应车型的《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与其驾照相对应。
第十五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在有效期内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山西省农机监理总站统一组织。
(一) 申请审验的教员,须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培训,具体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以及交通安全知识等。
(二)审验合格的,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原证上加盖审验章,并签注有效时间。
第十六条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向山西省农机监理处申请补领,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 出具有关遗失证明材料或污损证件。
(二) 填写《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 交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3张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