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05〕16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农业部41号令,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的管理工作,省局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由山西省农机局实行资格管理。省农机监理总站具体负责教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年审工作。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山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教员条件
第四条 教员分理论教员与教练员
(一) 理论教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思想作风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
2、具有大、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3、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讲课表达能力,熟悉和掌握成人教育规律和教学艺术,并能顺应农机培训形势的变化,及时创新培训方法,掌握新的培训技能及相关知识。并能根据自己承担的教学内容及新形势下的培训特点,及时写出新的培训计划与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