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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通知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从今年起,我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农民负担将进一步减轻。但越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越要重视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涉农收费公示制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要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对县、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今年四季度,省物价局、省农委将对各市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今年对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物价和农业部门也要认真总结今年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的作法和效果,并将有关情况于11月底前书面报省物价局、省农委。

  附件:
应予公示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文 件

  一、农业部门

  1、农机监理规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辽价发[2005]2号

  辽农机办字[1998]39号

  2、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详见文件
  辽政发[1997]15号

  辽农牧字[1991] 32号

  二、动物卫生监管部门

  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检疫费
  详见文件
  [1992]价费字452号

  辽价发[1992]201号

  计司收费函[1996]3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辽价发[2004]15号

  三、海洋渔业部门

  4、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89)29号

  5、辽东湾海蜇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辽水产政字(1991)110号

  6、海洋岛渔场对虾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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