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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将我省目前客货车车辆车型分类的标准统一为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货车车型从六类调整为五类,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由1∶2∶4∶7.5∶9.4∶12.5调整为1.5∶3.5∶6∶7.5∶9.5;客车车型仍然分为四类,折算吨位系数由1∶2∶4∶7.5调整为1∶1.5∶2∶3.5。
  三、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征车辆通行费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客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每车次,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65元/每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
  四、对标准调整后受影响较大的部分车型采取控制增长幅度过大的措施
  对8~10座小客车、0~1吨货车、2~3吨货车、5~6吨货车等四类车型,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50%的优惠措施;对贵毕路20~3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对贵新路、凯麻路40~5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
  五、对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
  (一)基本费率。高速、一级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桥梁、隧道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参照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收费标准与高速、一级公路收费标准的比值进行核定。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后通行费的计算方法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下发。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认定标准,则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六、计算收费标准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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