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将我省目前客货车车辆车型分类的标准统一为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货车车型从六类调整为五类,车辆吨位折算系数由1∶2∶4∶7.5∶9.4∶12.5调整为1.5∶3.5∶6∶7.5∶9.5;客车车型仍然分为四类,折算吨位系数由1∶2∶4∶7.5调整为1∶1.5∶2∶3.5。
三、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征车辆通行费
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合并征收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客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每车次,一类货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65元/每车次,桥隧分类系数为1∶2∶3∶4∶5。
四、对标准调整后受影响较大的部分车型采取控制增长幅度过大的措施
对8~10座小客车、0~1吨货车、2~3吨货车、5~6吨货车等四类车型,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50%的优惠措施;对贵毕路20~3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对贵新路、凯麻路40~50座客车采取调整标准后增幅金额下降30%的优惠措施。
五、对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
(一)基本费率。高速、一级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桥梁、隧道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参照二级公路(封闭、半封闭式)收费标准与高速、一级公路收费标准的比值进行核定。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后通行费的计算方法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下发。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认定标准,则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六、计算收费标准的相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