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针对我省四季分明、气候变化较大的特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浮动价格。各游览参观点可根据淡旺季变化,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门票价格,并报审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凡制定或调整有“园中园”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原则上应合并,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要继续保留并实行重点保护的开放性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严核定。
十一、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临时展览原则上不得收费,但对观赏价值较高、投入较大,确需收费的临时展览,由游览参观点向有价格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但不准将临时展票并入门票一并出售。
十二、游览参观点将普通门票和“园中园”门票及毗邻参观点门票(不含景区、景点内设的各类娱乐项目)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必须低于普通门票和“园中园”门票及毗邻参观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联票、普通门票、特殊门票(如明信片式门票),临时展票,游览参观点不得强行售票、强行搭配。不得在出售各种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其它费用。也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或多种门票价格。
十三、为了方便和鼓励当地居民休闲、锻炼可以设置月 (季,年)门票,但要体现优惠累价;对旅游团队可实行优惠票价;对儿童、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游览群体及属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有关门票价格等优惠政策,按照省。市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游览参观点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具体门票价格,均应在新价格执行前向社会媒体公布;其中在“五一”、“十一”和春节期间执行新价格的应提前两个月公布,在其它时间执行新价格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
十五、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牌(板)要标明收费项目、计费(价)单位,收费标准、合法批准的收费文件、举报电话及国家和当地政府对不同游客群体门票的优惠政策等;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要分别用中、英文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并悬挂在售票处醒目位置。门票价格应当印刷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面,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更改票面价格或以其它方式取代门票。制止价格欺诈或收费误导,自觉地接受社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