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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自然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城市公园等门票价格应根据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的密切程度和在国内外可比景区、景点中知名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商业性投资或经股份制改造后民营资本控股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使价格水平保持相对合理稳定。重要的自然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区、景点的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市内公园、纪念馆、展览馆等门票价格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按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五、各类景区、景点之间和不同地区同类景区、景点之间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原则上市、县(区)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低于省管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与其它同类景点门票价格的合理比价和地区之间价格水平的衔接。

  六、建立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对省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价格水平协调意见,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地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提供参考依据。游览参观点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收支、盈亏等分析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其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原则上不得收费,但对个别新建并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环保型公厕确需收费的,按弥补成本的原则核定;为方便游客有偿服务设置的代步车、索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上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游览参观点内随意圈地照像收费,游览参观点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和提供娱乐活动等价格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制度。

  八、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园中园”价格)及其相关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申报审批程序是,省直属的游览参观点直接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省管价格但隶属当地的游览参观点由其向所在地市级政府价柏、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初审并与省事先沟通后,再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游览参观点按上述规定程序由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要时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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