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5]31号)
各市物价(发改委)局:
现将省局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照《细则》的规定,即着手对本地区所有游览参观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价格环境。
二、为了积极做好今年“五一”旅游黄金周价格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市物价(发改委)局要在节日到来之前对本地区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游览参观点擅自调定价及其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强省建设。
三、请各市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于5月10日以前书面报省局。
附: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步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含相关的服务收费,下同)行为,维护正常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秩序,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城市公园等各类游览参观点。
二、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地区价格水平的衔接及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审批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及本地区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