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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5]648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游览参观点关系社会文化生活的密切程度和景点的知名程度,对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市直及所属单位开办的游览参观点,其它区、市、县知名度较高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游览参观点管理目录详见附表。

  区、市、县新增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由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确定管理权限。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申报审批程序是: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所属游览参观点,由开办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市直及所属单位的游览参观点,由市直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省、市管理但隶属于其他区、市、县的游览参观点,由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必要时,市发改委可直接协调或平衡价格。

  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又兼顾市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特别要注意与市内其它同类景点门票价格的比价及价格水平的衔接;门票价格高于每张30元的,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掌握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一般不低于3年的原则,以确保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

  四、各游览参观点须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门票收支情况及年内计划调整门票的预调方案上报分管的价格主管;省管景点应同时报市发改委,市管景点应同时报有管理权限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及所属单位,由市直单位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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