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
(辽价函[2005]119号)
你局《关于对营利性医院一次性耗材价格管理的请示》收悉。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卫生厅辽价发[2003]35号)规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单独向患者收费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行医疗服务、药品和一次性卫生用品的价格公示,提高价格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