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表式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二) 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 负责登记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一周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信息表》,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和档案目录;
(四)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大活动档案信息表》、《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分类、管理和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对当年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公布。
第七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以主办单位为主集中统一保管的原则,保持其完整性。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材料归入本单位档案机构,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 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实行双套制,由主办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归档。若无两套原件,则原件交主办单位,复制件由参与单位归档。主办单位应将整套材料统一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市档案馆保管;
(三) 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该机构指定一个单位负责立卷归档,或由市档案馆直接收集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实行双套制,具体方法可参照前项规定;
(四) 各新闻单位对有关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档案实行双套制,具体方法可参照本条第(二)项。
第八条 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重大活动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市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
第九条 市档案馆应对已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分析、研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简化手续,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 不按照规定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