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6日)废止

绍兴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市区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及实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和配合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必要时,可直接参与收集有关重大活动材料。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的档案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范围为:
  (一) 举办的市级以上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 本市与国内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三) 本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
  (四) 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抢险救灾形成的档案;
  (五) 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形成的档案;
  (六) 在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形成的档案;
  (七) 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在本市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
  (八) 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方法和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