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和落实专项工作责任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58号)
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54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职责调整的批复》(渝编[2003]86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和机关党委职责》(渝商委发[2004]7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5]32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商委设立民爆器材管理处的批复》(渝编办[2005]396号)和《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商委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渝编办[2006]18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市商委机关部分内设机构职能作如下调整,并落实专项工作责任。
一、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
1、办公室不再履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会计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市级商贸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证年检”职能,上述职能划转改革发展处。
2、现代流通处不再履行会展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会展业务处,将挂在现代流通处的市政府会展办公室牌子调整至会展业务处。
3、改革发展处不再履行出国(境)组(参)团工作职能,将此职能划转组织人事处。
4、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不再履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职能,将此职能划转民爆器材管理处(挂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牌子)。
5、将统计信息处的所有职能及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食品经营管理处、民爆器材管理处履行的市场监测调控职能划转市场监测调控处,有关处室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6、食品经营管理处不再履行酒类管理职能,将此酒类管理职能划转酒类管理处。
7、组织人事处不再履行扶贫工作职能,将此职能划转市场处。
8、宣传教育处不再履行“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将此职能划转政策法规处;不再履行“负责编辑、出版《重庆商贸》周刊;负责周刊通讯联络工作的组织指导;负责承办周刊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周刊协办单位,并筹措办刊经费;负责制定编辑、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职能,将此职能划转重庆商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