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市从今年3月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对酒类商品实行随附单溯源制度以来,工作进展顺利。为了进一步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酒类行业管理,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之一,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并将工作进展、工作难度、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以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确保酒类商品的消费安全和酒类商品的财税增收。

  二、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已经开始备案登记的区县,要扩大备案登记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覆盖率。尚未开始备案登记的区县,要立即启动备案登记工作,加快进度,避免因备案登记工作进度滞后而影响本地酒厂和酒类经营者的购销业务。

  三、各地在备案登记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城镇后乡村、先大户后小户的循序渐进原则。前期备案登记的重点是批发商(含酒厂)和大的销售终端(指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零售、餐饮、娱乐等卖场)。各地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方式受理备案登记,可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乡镇政府或其他机构代为发放收集申报表、主管部门汇总办证、受托机构再代为分发备案登记证,或者主管部门约期巡回到乡镇、分片区分期分批受理申报办证。

  四、各地要将办理备案登记与推进溯源制度相结合,要向经营者广泛深入地宣传告知溯源制度,建立进货销售登记台帐。从现在起,凡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商品的批发商所销售的每批酒类商品均须开具随附单(在商务部另有新规定之前,啤酒暂不使用随附单,但啤酒厂和啤酒批发商仍须办理备案登记)。要采取以总经销带动下游批发商、以批发商带动销售终端、以大的销售终端反馈带动供货商的战略战术,获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