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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放心食品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放心食品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放心食品店”创建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是“放心食品店”创建活动的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在区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责任科室和人员,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考核,把创建活动抓出成效。

  二、认真研究制订创建活动方案,加强宣传动员,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扎实有效地把创建活动开展起来。农村要结合“双建工程”的推进,城市要结合社区“双进工程”实施,引导品牌食品经营(生产)企业到农村镇村,到城市社区发展放心食品连锁店,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证农村市场和社区居民消费食品安全放心。同时按照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社会信用度较好,确实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食品超市、食品连锁店向市“放心食品店”评审委员会推荐,由市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后,确认命名为全市“放心食品店”。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放心食品店”创建工作关系到全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食药、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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