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文化艺术人才,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打造阿诗玛民族文化精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掘、收集、整理和应用,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彝文的学习、研究、开发、应用工作。自治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征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加强对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提高竞技水平,增强人民体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适时举办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入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的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设施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福利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