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扶持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社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重视学前教育,大力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保护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女童受教育的权利。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年龄和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学生免收书本费和杂费,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失学儿童进行救助,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自学和进修,建设一支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且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搞好技能培训,做好科学技术的宣传、应用和普及工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引进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对在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