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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商品流通竞争,活跃商品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县城和小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城镇、新农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同时,享受市对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优待。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外,享受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县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经费,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比例。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返还的照顾。对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一般性转移支付享受市所使用的计算系数高于一般地区5个百分点以上的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自治县因执行上级统一的减免税收政策和调整工资、津贴、补贴以及自然灾害造成财政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可以设立自治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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