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自治县经济发展步伐。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农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统一安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成材率。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自治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林木依法采伐。加强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垦。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