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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发挥自然资源、民族文化、区位优势,实施对外开放、科教兴县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自治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以粮烟果蔬为主的种植业、以羊产业为主的畜牧业和加工型工业、旅游业以及阿诗玛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第一、二、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逐步建成城市经济带和阿诗玛文化经济带。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推行岗位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依法赔偿制,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居民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移风易俗,提倡文明的婚、丧习俗,推进殡葬改革,提倡火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列入省、市、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贫困乡、村作为扶持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实行资金、信息、技术、物资的配套服务,使当地群众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公民道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广普通话和汉字,提倡学习彝文和外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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