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6年10月14日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1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6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路南彝族自治县于1998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昆明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鹿阜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