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府发[2007]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78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间,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黔府办发[1999]110号

  2、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黔府发[1997]67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黔府发[1996]37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通知199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黔府[1990]75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木竹农具生产和供应问题的通知1982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黔府[1982]11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