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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等,以及持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条例》规定的其他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前30天向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的情况,资金来源;

  (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三)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治安、消防、交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体育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之。

  第十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对于不属本部门管辖的申请,应告之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或说明。对拒不补充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验审由发证机关负责,验审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验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育经营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

  (二)必需的安全保障条件情况;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体育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验审工作,采取经营者自查申报与体育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验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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