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其他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省、市(地)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分级审批办法,并向省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体育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编号;
(二)体育经营单位的名称;
(三)体育经营单位的地址;
(四)负责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许可项目或内容;
(六)许可期限;
(七)审批单位(章);
(八)发证时间。
第八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统一编号。
第九条 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出详尽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需经营场所的有关材料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数量、质检情况及证明;
(四)开办经营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五)必需的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必需的安全保障条件的材料;
(七)负责人的情况简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立经营性体育俱乐部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同时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营许可证》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体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对于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