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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育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编号;

  (二)  体育经营单位名称和地址;

  (三)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  许可项目或内容;

  (五)  许可期限;

  (六)  审批单位;

  (七)  发证时间。

  第五条 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规模、条件等作出详细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所需经营场所的有关材料及使用权证明;

  (三)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数量、质检情况及证明;

  (四)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验资报告;

  (五)必需的体育专业人员资料;

  (六)必需的安全保障条件说明;

  (七)负责人或拟定法定代表人情况简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体育俱乐部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体育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或可行性论证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地检查和可行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举办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前30日向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情况,所需资金及来源情况;

  (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方案;

  (三)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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