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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体政〔2007〕4号)


各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07]63号)精神,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经省体育局200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我省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和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对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的审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07]63号)执行。体育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体育项目,且所涉及体育项目属不同级别体育主管部门管辖的,由高级别的体育主管部门一次性统一审批。

  举办全省性和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全市性和跨县(市、区)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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