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活动。驻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对未持有身份证件的人员要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及砖瓦窑要依法坚决取缔;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四)各地经委要加强对全省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3号)精神,做好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依法取缔。
(五)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中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和流浪人员实施救助,并负责遣送原籍。
(六)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砖瓦窑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现企业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各、县、乡人民政府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辖区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地检查。县、乡(镇)、村三级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帐,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砖瓦窑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关闭的非法企业及砖瓦窑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砖瓦窑财产拍卖和非法窑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垫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对各村庄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主要干部包村,分片包干、责任明确。通过排查,取缔非法砖瓦窑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