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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发电[200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来,我省公安部门在开展打击“黑砖窑”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一些“黑砖窑”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拐骗、打骂、体罚、虐待工人,甚至造成民工死亡。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砖瓦企业存在的非法用工问题,打击黑恶势力,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用工秩序和生产秩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企业用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的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非法雇用童工及无证照生产砖瓦类产品的用人单位。
  二、内容与标准
  经过治理,全省生产砖瓦企业及所有企业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
  (三)对劳动者不得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
  (四)企业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得使用童工、未成年工;
  (六)严格执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七)必须免费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坚持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打重处
  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由靳善忠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领导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县级领导组还要有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要集中时间、力量,对每一个村镇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砖瓦窑业主,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依法生产,依法雇用和管理工人要负起检查监督的责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企业,尤其是砖瓦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巡查的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食宿条件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依照《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处罚。发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3至6个月。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各类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案件,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及砖瓦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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