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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修订)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而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及审查的程序办理,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承办业务职能机构提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以本机关名义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可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在举行听证前要求撤回听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派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组织听证并客观记录听证情况。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申请人。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听证举行七日前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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