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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修订)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免费提供统一格式文本。
  司法行政机关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承办业务职能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渠道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把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也可以在机关开设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相关承办业务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向其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错误等;
  (五)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数量。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过形式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逾期不告知的,自承办业务职能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并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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